年3月9日下午,赵某1应邀到赵某2家吃饭,赵某1妻子周某一同前往,期间共同饮酒的还有赵某2、赵某3、赵某4三人。在饮酒过程中,赵某1因身体不适,由妻子周某陪同离开去往村卫生室,后又在其他亲属驾车陪同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年3月9日20时25分,入院主要诊断为休克。当晚22时16分赵某1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赵某1家人因检查和抢救支出的医疗费用为.85元。后赵某1妻子周某、女儿赵某5、儿媳隋某三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17.2万元及住院抢救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灌酒、赌酒、罚酒行为;二是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饮酒过量或明显醉酒的人尽到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虽然均否认与原告一起饮酒,但结合日常交往之风俗和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2之妻的通话录音,可认定三被告与死者赵某1当天一起饮酒的事实,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赵某1进行过度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在赵某1感觉身体不适后,由其妻子周某陪同离开,三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赵某1在当晚10时许不幸死亡,医院认定的死亡原因系“循环衰竭”,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1系饮酒直接导致死亡。综上,原告不能证实赵某1的死亡与涉案饮酒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惠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赵某5、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原告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喝酒千万别过度劝酒,酒后一定要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作分享
如有侵权,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无棣方圆
鲁北启航
前+人已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1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