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常态,飞来横祸,谁也始料不及。我们或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过一些富豪身故后家族因遗产而展开的争夺大战;或许在街头巷尾也曾听闻谁跟谁因为争夺遗产而断绝兄弟姐妹关系,好好的一个家庭变得安无宁日。那么,当一个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民法典》对此又做了那些规定?本期栏目邀请了广东邦顿律师事务所曾德建律师为我们做案例分析,解答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如何处理遗产继承的问题。
《法治你我他》第八期(视频)
案情简介年1月10日,外出打工的郭某寿不幸因病客死他乡。生前,郭某寿未立遗嘱,且与一越南籍女子王某兰在未婚的情况下生育了两个儿子郭某航和郭某桦,两人均未成年。父亲郭某汉已先于郭某寿死亡,母亲成某娇耳朵已完全失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夫妇生育了包括被继承人郭某寿、郭某水、郭某清、郭某群和郭某娣在内的五兄弟姐妹。后经查实,郭某寿名下有数万元存款,此外无其他财产。
律师解读问:像案例中的这种情况,郭某寿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问:曾律师,那案例中被继承人郭某寿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王某兰虽然与郭某寿生育了两个儿子,但是因为她没有与郭某寿登记结婚,所以她不是郭某寿的配偶,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郭某航、郭某桦系郭某寿的儿子、成某娇系郭某寿的母亲,他们作为郭某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案例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答:案例中,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郭某航、郭某桦、成某娇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才可以继承郭某寿的的遗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来源:英德市司法局、英德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辑:邓锦炎编审:侯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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