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富豪康博酒店使用被备案的薰衣草沐浴露、薰衣草洗发露、薰衣草润肤露化妆品进行了处罚:罚款.00元整。
据悉,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富豪康博酒店给顾客使用的薰衣草沐浴露、薰衣草洗发露、薰衣草润肤露,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产品的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均未发现与产品相应的合法备案信息,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也未查询到以上三种产品一致的电子备案凭证。
外包装标签均标注有“德州富豪康博酒店”和“委托方:扬州叁易德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东金雅利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保质期:2年,净含量:30g”
经向生产商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上述产品,经查,薰衣草沐浴露、薰衣草洗发露、薰衣草润肤露三种产品为扬州叁易德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化妆品未备案。
此外,该批化化妆品价格低廉,每瓶仅为几毛钱。
调查认定事实为,外包装标签均标注有“德州富豪康博酒店”和“委托方:扬州叁易德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东金雅利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保质期:2年,净含量:30g”),上述产品均未备案。详细购进使用情况为①薰衣草沐浴露共购进瓶,购进货值.00元(每瓶0.63元),现存47瓶。②薰衣草洗发露共购进瓶,购进货值.00元(每瓶0.63元),现存43瓶。③薰衣草润肤露共购进瓶,购进货值.00元(0.74元),现存1瓶。本案产品货值总计.00元,违法所得0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YH号],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使用上述未经备案的薰衣草沐浴露、薰衣草洗发露、薰衣草润肤露等普通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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