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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宝物上面有多个抵押质押还被扣押,

来源:富豪 时间:2024/9/19
引言(本故事由

金宝每日说法普法杜撰)金莲本有一个很好的处境,深爱自己的富豪丈夫,优越的生活条件,每天的生活就是和其他生活优越的贵妇人一起逛街麻将。可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了这段婚姻结束了。婚后她虽然分得了一部分财产,但是习惯大手大脚的她很快就把财产消耗殆尽了。在这期间,她为了借钱买日寇牌化妆品,把前夫送给自己的价值万南非真钻项链首先后不同时间抵押给了好姐妹金锁和银锁,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先同时向金锁借了10万,后向银锁借了10万。过了两个月,手头紧张又向西门借20万把项链抵押给了他,办理了抵押登记。又过了三个月,为了买好看的鞋子,然后又向大郎借20万把项链抵押给了大郎,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再过一段时间,为了买一个包包,又向宋某借款30万,把项链质押给了宋某。宋夫人对真钻项链爱不释手,经常带着她去贵妇人圈子炫耀,一天不小心把项链的扣环弄变形怎么也弄不好,只好拿去王工匠那里去维修。修好以后,正遇上百年难见的经济危机,宋某破产,没有钱支付王工匠的维修项链费5万元,王工匠只好将项链扣押下来了,表示如果没有支付维修费,是不可以取走项链的。如果60日以上没有交项链,就会自己处理项链。现在,金莲在外的借款都没有归还,她的债主金锁、银锁、西门、大郎、宋某、都找上了金莲要求还债,而金莲已经坐吃山空了,她提议将质押给宋某的价值万的南非真钻项链拍卖,而宋某表示,自己也已经破产,由于宋夫人拿项链去维修付不起5万元的维修费,已经被王工匠扣押下来了。后来,经过多方协商,王工匠同意将项链拍卖,最终由于维修过,加上折旧费,只拍得90万元。问题现在对这个项链都主张可以获得受偿的有借钱给金莲的金锁、银锁、西门、大郎、宋某还有给项链维修的王工匠。那么这么多人来主张权利,这90万应当由谁优先受偿,谁排后面呢?法理分析一个物件,上面有6个人主张权利,而且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他们分别拥有什么权利。项链他权利思维导图由

金宝每日说法制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根据时间先后顺序,金莲的南非真钻项链他权利非别是1.向借金锁10万,设立了抵押权,未登记。2.向银锁借10万,设立了抵押权,未登记。3.向西门借20万,设立了抵押权,已经登记了。4.向大郎借20万,设立了抵押权,已经登记了。5.向宋某借30万,设立了质权,已经交付。6.项链维修费5万没有付,被王工匠扣押,王工匠享有留置权!经过相加,如果没有算错的话,加起来应该是95万元的债务等着项链的拍卖款偿还,而实际上项链只排得了90万元,还不够大家分,那么,他们应该如何排位呢,是不是先借钱出去的先分得拍卖款呢?要搞清他们的排位先后,就应该先搞清楚,依据《民法典》规定,这几种他权利的排位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先来看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再来整理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金宝每日说法解析:从条我们可以得知,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个权利中,留置权是排第一位的。而从条我们可以得知,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位。而第条规定了,在多个抵押权中,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登记的按照时间顺序,未登记的不排顺序,平等受偿。这背后的法理是这样的:1.留置权为什么这么厉害,排在第一位呢?因为它往往涉及到他人的劳务费用,说的通俗点就是血汗钱,这种费用在民法上往往是优先保护的。2.接下来,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为啥是排在同等位置呢?因为登记的抵押权是经过公示的,而质权呢,也是经过公示的,所以在这个档次里面,都是经过公示的,是出于同一个顺位,而如果同时有抵押权和质权的就按照公示的时间先后顺序排位了。3.最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为什么排最后呢,那是因为,虽然设立的抵押权,但是没有经过公示,效力当然比经过公示的要低的。而且,现实中,还不排除那种倒签虚假的抵押权的情形,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就一般不会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最终我们结合故事,可以得出结论:1.排在第一位的是拥有留置权的王工匠,他先受偿5万元;2.排在第二位的是西门,他拥有最先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0万;3.排在第三位的是大郎,他也拥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过时间在西门之后,受偿20万;4.排在第四位的是宋某,他拥有质权,但是设立时间排在在西门和大郎之后,受偿30万;5.排在第五位的是金锁和银锁两位好姐妹,虽然她们的抵押权有先后顺序,但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排时间顺序了,直接按照比例清偿,也就是两姐妹一人受偿剩下的一半,项链拍卖90万减去前面的75万,还剩15万,一人受偿7.5万。也就是说虽然两姐妹是最先借钱给金莲的,又是关系最好的,但是由于抵押权没有登记,反而最后受到清偿,而且没有完全清偿到位,借出去10万,只得到清偿7.5万。6.其实,还有最后一步要走,那就是由于宋某夫人的原因导致了质物需要维修费5万,以及价值贬损费用,都需要赔偿给金莲。而金莲拿到这些钱以后,应当继续把没有完全清偿完毕的好姐妹金锁和银锁的各自2.5万继续清偿。信息增量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关信息1.动产抵押可以不做登记,但是拿不动产抵押必须做登记!2.民法典新规,海域使用权也可以作抵押,不过也必须登记。3.民法典新规,原来不允许抵押的耕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4.如果房子先租掉了,然后再抵押,就看房子有没有住进去,住进去的抵押不破租赁,没有住进去的,抵押破租赁。5.民法典新规在正规经营场所买的东西,就算有抵押,也不可追及到买受人身上。6.民法典新规,除非有约定,东西抵押了以后可以不经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7.如果拿房子作抵押,后被法院查封了,在这之后抵押权人有权去收租金,但是必须要告知租客、8.民法典新规,!货物买卖东西,买受人分期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如果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付款能力担忧,在交付抵押物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这个买受人不怎么地道,又拿这个货物去作抵押、质押,出卖人这种抵押权优先于在这之后的其他抵押权、质押。号称。是不是感觉难以理解呢,其实法条更加难以拗口,让我们看看《民法典》原文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是主债权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还是举个例子吧:金锁把汽车卖给金莲,金莲又不能及时全部付清车款,她知道金莲败家,担心金莲将来交不起钱,于是在10天内又拿卖给金莲的车做了抵押登记,要是金莲将来真的交不起钱,就再把车给拍卖了还钱。果不其然,金莲转身就把车做了各种抵押、质押,借了一些钱。那金锁的抵押权是优先于其他人的各种担保权利的。9.假如只是把建设用地抵押了,后来又在地上建了房子,房子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实现抵押权时,房子也得拿去卖掉,卖的钱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0.那种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要去买的话要特别小心,如果是某开发商实现抵押权得到了村集体的土地,而原土地是只允许办村集体企业的,民法典第条时不允许改变属性在土地上干做其他建设的,比如建住房。11.抵押权不是永远的权利,过期作废,那以什么为期限呢?就是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期限。那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是三年!记住是从约定还款日期起算三年哦,不是从借款日期起。那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呢,那就是从要求还款的宽限日期起算三年。12.有一条,

金宝每日说法今天一定要说,那就是关于质权,前几天,有人在作者评论区留言,认为质权唯一生效条件是交付质物。这是大错特错的,作者觉得,在没有查询法条的情况下,就随意发表法律观点会误导读者。依据民法典第、条,设立质权必须有书面合同再加上交付质物。并不是交付质物就设立质权的,一定要记住,

金宝每日说法准备写一个质权的小故事,敬请期待。13.质权并不一定要实物才可以设立的,权利也可以设立质权,如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可流通的基金、股份(因为有些基金股份是不可以流通的),民法典新规,现有的以及应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特别说明的是,房产不能设立质权。有时候你觉得扣押人家房子就是质押房屋了,那是不对的。14.留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必须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个难以理解,

金宝每日说法举个例子,比如,你去修车,不付修车费,修车师傅扣押留置你的车子。而师傅如果觉得车子没什么价值,想扣押你的价值百万的僵尸炖蛋手表,那是不行的,因为这个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15.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又不必遵循和债权属于同一关系的规定。比如黄绿公司欠黑白公司1万吨牛肉,一直没有履行债务,有一天,黄绿公司正好有2万吨猪肉租放在黑白公司的仓库,那么黑白公司可以留置这批猪肉。小结依据《民法典》第、、、条,综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排在第一位的是拥有留置权的王工匠,他先受偿5万元;2.排在第二位的是西门,他拥有最先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0万;3.排在第三位的是大郎,他也拥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过时间在西门之后,受偿20万;4.排在第四位的是宋某,他拥有质权,但是设立时间排在在西门和大郎之后,受偿30万;5.排在第五位的是金锁和银锁两位好姐妹,虽然她们的抵押权有先后顺序,但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排时间顺序了,直接按照比例清偿,也就是两姐妹一人受偿剩下的一半,项链拍卖90万减去前面的75万,还剩15万,一人受偿7.5万。6.质权人宋某随意处置金莲的质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向金莲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金宝,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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