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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均田制是如何产生的

来源:富豪 时间:2023/1/26

始创于北魏的均田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它在恢复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那么,北魏的均田制是如何产生的呢?

魏晋,鲜卑人的一支拓跋部,经过征战,入主中原。进入中原之后,各方面稍显落后的拓跋氏面临两个问题:继续走自己的部落游牧道路;接受汉族先进的封建文化。

客观上,时局形势迫使它们不得不放弃原本非常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农业经济上下功夫,有意接受中原农业经济文明,而以汉制汉,以此来统治中国。

拓跋部进入中原之后,土地占有一般如下:皇帝和官府国家所占有的园苑、牧地、耕地;大地主大牧场主的土地;个体农民所占有的少量土地;民族部落以及寺院所占有的土地。

于是,当时的北魏实行的土地政策是计口授田制。计口授田,只是灌输给人民一个私有权力的理念。要知道,北魏拓跋氏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他们对私有观念并不强烈,计口授田使私有观念成为均田制的过渡思想。《食货志》对计口授田有记载:“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阳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维。置八部帅监之,劝课农桑,量其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

公元451年,北魏拓跋氏大举进攻刘宋,直抵瓜步(江苏六合东南)。宋戒严守江,北魏失败,自此北魏对外战争基本停止。这一年是北魏历史的转折点,从此掠夺经济结束,北魏拓跋氏加快了封建化道路进程。

失去掠夺经济,为了解决政府收入与支出的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增加赋税田租的收入。可是,北魏政府从常免租调到大肆征收租调以充国用,必然引起北魏政府与大族地主、豪强势力之间在争夺劳动人手上的尖锐矛盾。

其次,自公元451年后,天灾人祸越演越烈。按《魏书》载:拓跋焘在位27年,大饥荒只一次;拓跋在位13年,也仅有4次灾害,而拓跋弘和孝文帝执政34年,大灾害、饥荒就达20次。孝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在他治下,遍地“饥馑荐臻”,“卖鬻男女”,“饿死路,无人收识”的悲惨人间景象。

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李安世上均田疏,建议经济上应把重新分配土地,使人民有一定的土地、政府有稳定的收入作为重点。被当时执政的冯太后所采纳,于十月发布均田诏和均田令,于是始为均田。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如下: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更相代付;卖者坐如律。

概括起来就是两点:(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子15岁以上授露田20亩,奴婢男妇授露田数与上述同。丁牛授田为每头30亩,限4牛。所授之田都以2倍之数给百姓,以供轮休,如果属于耕1年,休2年之地,则给3倍。人老时免交租赋,死时田地归还政府。(2)凡种桑养蚕地区,男子每人给桑田20亩,身死不还政府,可传后代;凡种麻地区,男子每人麻田40亩,女5亩,奴婢与此同。对老弱、病残、寡妇也有一定数量的授田。地方官吏按级别高低授田。

从均田制的内容可知其主要的土地类别有露田、倍田、桑田、麻田、公田(俸田)。尽管并非真正的平均,富豪地主借奴婢和牛获得了大部分土地,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还是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推动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缓和了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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